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0-27  点击数: 

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浙中大发〔2015〕105号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等级、比例

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等三大类。

(一)学校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奖学金总额以本科学生所交学费的5%提取(滨江学院按校本部学生学费标准计)。分设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特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按学院、分专业、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选,评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具体为:

(1)一等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人;

(2)二等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人;

(3)三等奖,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奖学金金额为500元/人。

2.专项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800元/人。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酌情放大评选比例(限学生总数的12%以内)。

3.特设奖学金。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名称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异,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奖金额度5000-20000元/人(团体)。

(二)社会奖学金,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社会人士、校友等设立的奖学金,其奖项、等级、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奖项、等级、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交换生除外),校本部与滨江学院学生分别进行评定。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2.学习勤奋,勇于创新,成绩优良,当学年无重修课程;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非学业因素成绩合格;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5.无拖欠学费、住宿费情况。

(三)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当学年各类奖学金:

1.处于休学期间的;

2.有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当学年学生公寓内个人考评不合格者,或所在寝室在定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成员,或学年寝室等级评定为不合格寝室的成员。

(四)如学生确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经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可酌情突破条件参评专项奖学金、特设奖学金。

三、奖学金评定的具体要求

(一)学校奖学金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本学年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无补考;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满足以上条件者,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评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要求学业成绩分别在同专业年级前10%、30%和50%。

2.专项奖学金

(1)专项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学业进步奖、创新创业奖、学术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文明风尚奖等。

(2)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种专项奖学金,被评为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评学习优秀奖或学业进步奖。

(3)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定后实施。

3.特设奖学金

由学生个人或团体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职能部门推荐,经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设立并审定获奖人及奖学金名称和金额。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当年该奖项可以空缺。

(二)社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奖学金评审时间、机构、程序及申诉

(一)评审时间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9月份启动,应于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毕业实习期间不再评定奖学金。

(二)评审机构

1.学校设立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等学生工作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材料审核和奖学金管理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本科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各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组员;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各类奖学金,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程序

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类奖学金由各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做到评选条件、评奖名额、评奖程序和评奖结果公开。

具体评选程序如下:1.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统一评审,并对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各类奖学金拟获奖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3.学校评审委员予以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进行表彰。

(四)评审申诉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奖惩办法

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缴已发的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一)同一年度学生个人所获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不包括社会奖学金)。如因兼评多项奖学金出现奖学金总额超过1万元的,则除获荣誉外不再兼得超额部分奖学金。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2016年9月开始实施,原《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中大发〔2012〕101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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